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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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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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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
中劳社发〔2009〕11号
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
扶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㈠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4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㈡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保费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㈢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参见《中山市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政策试行办法》。
三、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㈠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㈡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规定的8项条件。
㈢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我市建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以及困难企业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审批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参见《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附件:1、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2、中山市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政策试行办法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困难企业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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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韩泽生副市长,市委办、市府办、人大办、政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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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 |
(共印65份)
附件一
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企业。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㈡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㈢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㈣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㈤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㈦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困难企业认定以及困难企业申请各项优惠和补贴的审批。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根据申请情况及时召开。
第五条 困难企业须向当地劳动保障分局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并提出拟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省属、中央驻本市单位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 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时间为2008年度:
㈠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㈡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㈢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㈣企业缴税凭证;
㈤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㈥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
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
第七条 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接到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其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于材料不齐或者反映情况失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要求企业补正申请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真实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连同书面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接到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后,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
第九条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认定结论后,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会议决议,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市劳动保障局代章)。对符合标准的,应列明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及期限等;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条 《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应于4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企业,并送镇(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困难企业凭《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列明内容向相关机构申请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相关机构应立即予以批准,不再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困难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不再符合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条件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山市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政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困难企业是指经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按《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
困难企业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是指缓缴社会保险费,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困难企业申请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由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批。
第四条 困难企业申请享受补贴优惠政策,应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提出拟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类型的申请。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除提交《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证明,以及职工《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2009年6月30日前提出,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期限为2009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九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标准按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即616元/人·月,期限为2009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第十条 享受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可采取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开展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及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职工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中劳社〔2007〕75号)规定执行,每人给予200元培训补贴。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中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文件精神加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期限为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