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首批)认定办法
摘自中山市物流信息网
为推进我市流通现代化,提高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及中山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中山市经济贸易局将组织认定15家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为了规范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二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按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现代批发市场各选取5家进行认定。
第三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证、公信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8月份为企业申报期,9月份为评审期,10月份为公示期,11月份公布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申报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
1、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公司总部设立在中山市内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
2、企业规模。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从事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在80%以上。
3、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全面导入了MIS、P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二) 现代物流企业
1、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公司总部设在中山市内的各类物流企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的类型,具体分为综合服务型、运输型和仓储型物流企业三种类型。
2、企业规模。企业的指标要求达到《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GB/T1968-2005)]中AAA级以上(含AAA级)所规定的标准,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
3、服务功能。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能力,建立了跨区、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能提供多种运输方式和运作模式的一体化物流服务。
4、技术条件。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其中: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ERP(企业资源计划);运输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TMS(运输管理系统);仓储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WMS(仓库管理系统);并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和实时控制。
5、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三) 现代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经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
2、交易规模。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列,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或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
3、市场功能。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初步具备集散交易、加工整理、物流配送、信息发布和价格形成的功能。
4、市场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
5、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六条 申请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二)《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现代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 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六) 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 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 企业主要获奖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九) 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经贸办提出申请,由当地经贸办加盖公章统一上报中山市经济贸易局。
第八条 各镇区经贸办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统一向中山市经济贸易局报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组织成立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专家推荐小组。专家评审小组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和企业答辩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 推荐小组推荐的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报市经济贸易局认定为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和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企业视作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不再参加认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列为省经贸委和中山市经济贸易局重点监测企业系统样本。每年1月底应当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的总结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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